离婚协议书里自愿放弃财产的条款可以更改吗?是否有效?
我签了离婚协议书,里面有自愿放弃财产的条款。现在我有点后悔了,想问问这个条款能不能更改,在法律上它到底有没有效呢?我不太懂法律,担心自己当时签了就没办法挽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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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看离婚协议书里自愿放弃财产的条款是否有效。在法律层面,离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自愿放弃财产的条款一般是有效的。 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在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自愿达成放弃财产的约定,并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个条款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一方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其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接下来,说说这个条款能不能更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要更改离婚协议书中自愿放弃财产的条款,需要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比如,一方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或者损害对方名誉等方式,迫使对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放弃财产,这种情况下,受胁迫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条款。如果没有这些法定情形,想要更改条款是比较困难的。所以,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里自愿放弃财产的条款在签订后是有效的,更改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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