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协议签订补偿款后,其他子女能继承份额吗
家里涉及征收,签了征收协议也拿到补偿款了。我想知道,如果家里有人去世,其他子女对于这部分补偿款能继承份额吗?不太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希望了解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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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协议签订补偿款后,其他子女能否继承份额,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那么其补偿费收益份额可保留并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这种情况下,其他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相应份额的。法定继承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要是被征收人在安置方案确定前就已死亡,那么就不能保留补偿费收益份额,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同样的,若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成员资格,但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也不发生份额保留的继承问题。 总之,关键在于被征收人死亡时间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以及补偿费分配时间的先后关系,以此来判断补偿款是否能作为遗产继承,进而确定其他子女能否继承份额。 相关概念: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指公民取得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一种法律认定,涉及能否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权益。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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