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是否能当庭增加累犯指控?


在法律层面,关于公诉机关能否当庭增加累犯指控,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六条对特别累犯也做了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对于是否能当庭增加累犯指控,并没有绝对的禁止性规定。然而,实践中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 一般来说,如果公诉机关当庭增加累犯指控,可能会影响被告人的辩护权。因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需要时间来针对新的指控进行准备和辩护。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增加累犯指控对案件的审理和被告人的辩护产生重大影响,法院可能会要求公诉机关另行提交书面的追加起诉材料,并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合理的准备时间。比如,如果被告人对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累犯证据需要时间进行核实和质证,或者辩护人需要时间查找相关法律依据和案例来进行辩护,法院可能会决定延期审理,以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 所以,公诉机关理论上可以当庭增加累犯指控,但要受到诉讼程序和保障被告人权益等多方面的限制和约束。最终是否允许,需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