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下来之前是否可以再提供证据?
我有个官司,法院已经在审理了,感觉很快就要出判决书了。但我突然找到了一些对我很有利的新证据,不知道在判决书下来之前还能不能把这些新证据提交给法院呢?有点担心错过了机会,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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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书下来之前,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再提供证据的,但这要分不同的情形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举证期限”这个概念。举证期限是法院给当事人规定的,用来提交证据的一段时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如果在这个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通常就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不过,法律也有一些灵活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是因为客观原因,比如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没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也就是说,在经过法院批准后,还是可以在之后提供证据的。 另外,即便过了举证期限,要是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法院也可能会考虑接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比如,出现了新的事实或者对方提出了新的主张,这时提供新证据也是合理的。所以,在判决书下来之前,通常还是有机会提交证据的,但最好及时和法院沟通,说明情况,由法院来决定是否接收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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