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实物送客户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我公司最近购买了一批实物送给客户,在处理税务的时候,不知道购买这些实物所产生的增值税能不能进行抵扣。我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在这种购买实物送客户的情况下,到底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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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处理中,购买实物送客户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理解增值税抵扣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或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抵扣就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进行扣除。简单来说,就是减少企业要交的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当企业购买实物送客户,如果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且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通常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因为视同销售意味着企业在税务上要按照销售来处理,有相应的销项税额,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可以抵扣。例如,企业购买一批礼品送给重要客户,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抵扣。 然而,如果企业将购买的实物送给客户,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那就不能抵扣。比如企业购买实物作为员工福利送给员工(虽然也是送,但性质属于集体福利),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抵扣进项税。 所以,购买实物送客户是否能抵扣增值税,关键要看是否符合视同销售以及是否存在不得抵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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