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是否可以作废重新开?
我收到一张专票,发现上面有些信息开错了。我想知道这张专票能不能直接作废然后重新开具呢?我不太清楚具体的规定,担心操作不当会有麻烦,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要求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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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下,专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作废重新开具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且遵循相应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这里所指的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果不符合当月作废的条件,比如跨月了,就不能直接作废发票。这种情况下,需要按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式来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先由购买方或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后,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之后,就可以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票给购买方。 总之,专票是可以作废重新开的,但要区分不同情况,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来执行,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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