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了欠的工资还能告吗
我之前工作的公司注销了,可还欠我一部分工资没给。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把工资要回来。是直接告原来的公司,还是有其他办法?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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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原则上不能再以公司为被告进行诉讼追讨工资。因为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主体资格消灭,不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主体资格。 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在公司注销过程中,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劳动者的工资未得到清偿,那么劳动者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要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比如股东在注销公司时故意隐瞒公司财产,或者没有妥善处理债务等情况。 另外,如果公司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公司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也可以起诉其承担责任。 还有,若股东在公司注销前存在抽逃出资等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不足,债权人也能起诉股东,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同时,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以此来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拖欠的事实。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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