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能否提取书证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跟税务机关有点纠纷,他们在处理过程中提取了一些书证的复印件当作证据。我不太清楚这样做合不合法,想知道税务机关到底有没有权力提取书证复印件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这种情况的呢?
展开


在税务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是可以提取书证复印件作为证据的。这涉及到证据的形式和效力等法律问题。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原件和复印件都属于书证的范畴,但它们在证明力上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原件的证明力要大于复印件。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复印件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也就是说,如果税务机关提取的书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那么它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此外,税务机关在提取书证复印件时,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比如,应当注明出处,并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使其能够在行政程序或后续可能的行政诉讼中具有证明效力。 如果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提取的书证复印件有异议,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该复印件存在问题,如无法与原件核对、存在篡改等情况。此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该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