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与因工伤残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在讨论能否与因工伤残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因工伤残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定为不同等级的伤残。 我国对于因工伤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非常重视,相关的法律条文也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就涵盖了因工伤残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不同伤残等级的劳动者,规定了不同的劳动关系处理方式。对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主动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因为这部分劳动者因工伤残程度较重,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依靠工伤保险来维持生活和后续的治疗。 对于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劳动者,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但劳动者本人有提出解除的权利。 对于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表明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主动提出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可以解除,但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如果因工伤残的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这些情形是劳动者自身存在严重过错,用人单位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管理秩序,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能否与因工伤残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根据伤残等级以及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来综合判断。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与因工伤残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