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两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红冲?


在探讨跨两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红冲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简单来说就是对已经开具的发票,因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来冲减原来的发票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这里并没有对发票开具时间跨了多久作出限制。 所以,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跨两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红冲的。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时间跨度较长,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和额外的审核。例如税务机关可能会进一步核实红冲发票的原因是否合理、业务是否真实发生等。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合理的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变更协议、退货证明等,来证实红冲发票的必要性和真实性,那么红冲操作通常是可以顺利进行的。 如果是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