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是否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我正在打官司,本来已经确定了诉讼请求和举证期限。但在开庭的时候,我想变更一下诉讼请求。不知道这种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法院会不会重新给我指定举证期限呢?我担心如果不重新指定,我没办法在原来的期限内完成新请求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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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诉讼请求指的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作出某种裁判的请求。而举证期限则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时间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所以,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时,法院通常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当诉讼请求变更后,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往往也会发生变化。原来围绕旧的诉讼请求所准备的证据,可能并不适用于新的诉讼请求。如果不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可能无法在原定期限内收集和提供与新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这会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举证权利,也不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 不过,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是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以及具体的期限长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例如,如果变更的诉讼请求只是对原请求的细微调整,对证据的要求变化不大,法院可能不会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者只指定较短的举证期限。而如果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导致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法院一般会重新指定合理的举证期限,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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