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在一般情况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承租人和出租人是不能随意提前终止合同的,不然就属于违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出现以下行为,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他人。比如,你把租来的房子又租给了别人,这就是不允许的。 二是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像在出租房里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 三是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房租达到一定时间。不同地方可能时间规定有差异,但长时间拖欠房租肯定是不行的。 四是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原本租的是住宅,却改成了仓库。 五是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辅助设备,且拒不维修或赔偿。 对于出租人来说,出现这些情况时,也能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是出租人因不可预见原因,如家庭人口突然增加,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 二是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存在倾倒危险,需要改建,并且有相关房管部门的证实。在此特殊情况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遭受的经济损失。要是承租人一时找不到新房屋,双方可协商在原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如果改建后的房屋仍出租,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这也适用于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 相关概念: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