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手里有一笔债权,现在想把它转让给别人,但是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对于债权转让都有啥规定。比如转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有哪些流程,通知债务人方面又有啥要求等等,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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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把自己拥有的债权,也就是别人欠他的钱或者其他应履行的义务,转让给另外一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转让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关于债权转让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比如说,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像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债权,就不能转让。还有,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最初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那么债权人就不能随意转让该债权。 其次是债权转让的通知问题。《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必须要通知债务人。只有通知了债务人,债务人才需要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义务。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比如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等,但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最好采用书面通知,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 再者,债权转让后,从权利的转移问题。《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从权利就是跟主债权相关的一些权利,比如抵押权、质权等。一般情况下,主债权转让了,从权利也会跟着转让给新的债权人。 最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对原来的债权人有一些合理的抗辩理由,比如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等,那么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以向新的债权人提出这些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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