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有哪些法条?

我手里有一笔债权,现在想转让给别人,不知道《民法典》里对于债权转让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条文,看看转让债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有哪些限制,以及转让的流程之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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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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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有多个法条对债权转让做出了规定。 首先是第五百四十五条,它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三种情形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里所说的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比如说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像抚养费、赡养费请求权等,这些债权是和特定身份紧密相连的,就不能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事先约定了债权不能转让,那债权人就不能随意转让该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就是法律明确禁止某些债权转让的情况。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债权人要转让债权给第三人时,得通知债务人,如果不通知,债务人还是只对原来的债权人履行义务。而且一旦通知了债务人,这个通知一般不能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 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从权利就是依附于主债权的一些权利,比如担保物权、利息债权等。一般情况下,主债权转让了,从权利也会跟着转让,但如果从权利是专属于原来债权人自身的,就不能转让。 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也就是说,债务人如果对原来的债权人有一些合理的抗辩理由,比如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等,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以向新的债权人(受让人)提出这些抗辩。 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是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通俗来讲,就是如果债务人对原来的债权人也有债权,并且满足一定条件,债务人可以用自己的债权和新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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