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定金退还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之前交了一笔定金给商家,现在因为一些原因不想继续交易了,想了解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笔定金能不能退还给我呢?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什么情况下不能退还,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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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交易都会涉及到定金,比如买房、买车、预订服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这意味着,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实际交付了定金,定金合同才成立。同时,定金的数额是有限制的,如果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就不能按照定金的规则来处理。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就不能要求退还定金;而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同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支付定金的一方。 此外,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应当返还。比如因为突发的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原因,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定金。总之,定金退还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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