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中物权法第七条是怎样规定和适用的?

我在处理一些物权相关的事务时,听说民法典物权编有相关司法解释,想知道其中涉及物权法第七条的具体内容。我不太清楚这个条款在实际情况中是如何规定和运用的,比如在一些产权纠纷里,它能起到怎样的作用,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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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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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废止,相关内容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所吸纳。原《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其实是对物权行使的一种限制和约束。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这条规定意味着,即便你拥有物权,但在取得和行使该权利的时候,也不能为所欲为。比如说,你拥有一套房子的所有权,你可以自由使用、出租等,但你不能在房子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像开设赌场等,这就是遵守法律的要求。 从尊重社会公德方面来看,比如你不能因为自己拥有房屋所有权,就随意改造房屋结构,影响整个楼栋的安全和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这就违背了社会公德。同时,你也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物权而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例如,你不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长期停放自己的车辆,影响其他业主通行,这就损害了公共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物权取得或行使违反了这条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此规定主张其行为无效或者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民法典》的相关原则和精神,对于违反法律、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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