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学校侵权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我孩子在学校和同学玩耍时受伤了,我想知道学校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责任。我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关于学校侵权责任是怎么说的,想了解一下学校在哪些情形下要承担责任,哪些情形下不用承担责任,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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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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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学校侵权责任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因未尽到相应义务,致使学生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对学校侵权责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比如一个六岁的孩子在幼儿园被玩具绊倒受伤,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像对玩具摆放进行了合理安排、对孩子进行了足够的安全教育等,那么幼儿园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例如一个十岁的学生在学校体育课上,由于体育老师没有对体育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导致学生使用器材时受伤,这种情况下学校就因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比如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打伤学生,首先由该校外人员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做好外来人员登记等管理工作,那么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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