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有哪些涉及学生的法条?

我家孩子是个学生,我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和学生相关的法条有哪些,因为孩子在学校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比如和同学发生矛盾、参加学校活动出意外之类的,我想知道在这些方面民法典能提供怎样的法律保障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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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学生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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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不少涉及学生的法条,这些法条主要从民事行为能力、人身权益保护、侵权责任等方面保障学生的权益。 首先,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意味着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其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和范围是不同的。例如,一个10岁的学生用自己的零花钱买了一个价格较贵的玩具,家长如果不同意购买,是可以要求商家退款的,因为这个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较贵物品的行为超出了其能力范围,需要家长同意。 其次,在人身权益保护方面,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学生作为民事主体,同样享有人格权。学校和老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的这些权益不受侵犯。比如,老师不能随意公开学生的隐私信息,否则就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最后,在侵权责任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两条规定明确了学校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责任划分。比如,一个小学生在学校操场上因为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如果学校没有及时清理积水或者设置警示标志,那么学校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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