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代位诉讼有哪些条款?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问题时,听说有代位诉讼这个办法,但不太清楚具体情况。想了解一下民法典里关于代位诉讼的条款是怎么规定的,这些条款能帮我解决什么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又该怎么用,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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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等权利,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该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这一条款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甲借给乙一笔钱,已经到了还款期限,乙却不还钱,同时,丙欠乙的钱也到期了,但乙却不向丙去要。这时,甲就可以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丙追讨乙的债权。不过要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不能代位行使的,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就不行。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这进一步明确了在债权到期前,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也能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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