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代位权诉讼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经济往来中遇到点事儿,别人欠我钱一直拖着不还,但我知道他对另外一个人也有到期债权。听说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可我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关于代位权诉讼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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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是一种法律手段,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通俗来讲,假如甲欠乙钱,同时丙又欠甲钱,甲却不积极找丙要钱,导致乙的债权无法实现,这时乙就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找丙要钱。不过,代位权诉讼有一定条件限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已到期的。其次,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也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到期。再者,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情况,也就是没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最后,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另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不能超过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数额。如果在代位权诉讼中产生了必要费用,比如诉讼费等,这些费用是由债务人来承担的。而相对人对债务人的一些合理抗辩理由,同样可以对债权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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