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举证一般实行什么原则?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纠纷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不太清楚举证方面的事情。想知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举证一般是怎么规定的,到底实行什么样的原则,这个原则对我在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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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民事举证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原则通俗来讲,就是谁提出了某个主张,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主张是真实的。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里,如果甲说乙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那么甲就需要拿出相关的证据,像合同文本、交货凭证、沟通记录等,来证明乙确实存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准则,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该条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从法律层面确定了这一原则的地位。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这类纠纷中,由污染者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而不是由受害者去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 此外,对于一些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等,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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