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常见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多样。 首先是修理、重作、更换责任。比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有义务对该商品进行修理;如果商品无法通过修理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重新制作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若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修复,经营者则需要为消费者更换同类型的合格商品。这一责任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中有所体现,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次是退货、退款责任。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将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退还给消费者。例如,消费者购买的食品已过保质期,消费者就可以要求退货并获得退款。 再者是赔偿损失责任。若经营者的侵权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身伤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赔偿则是指赔偿消费者因购买到有问题的商品或接受不合格服务而遭受的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另外,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