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纠纷,对方拖欠我的货款一直不给。我想起诉对方,但听说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我不太清楚这个诉讼时效是怎么回事,想问下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过了时效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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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你不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之后再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是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你可能就会失去胜诉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比如对方明确表示不还钱,或者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却没还钱,这时你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了,诉讼时效也就开始计算。 不过,诉讼时效也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如果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所以,在遇到民事纠纷时,要及时关注诉讼时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时效问题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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