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审判人员要自行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我最近在打一场民事诉讼官司,听说审判人员在某些情况下要自行回避。我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情形,就怕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想了解一下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里,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情形都包括什么呢?
展开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所谓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就是当审判人员遇到特定情形时,需要主动退出对该案件的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首先,如果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需要自行回避。这里的近亲属通常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审判人员是原告的父亲,那他就不能参与这个案件的审理,因为这种亲属关系可能会影响他做出公正的判断。 其次,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自行回避。“利害关系”可以理解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审判人员的利益产生影响。例如,审判人员在涉案的公司持有股份,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会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就应该回避。 另外,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样要自行回避。这里的“其他关系”范围比较宽泛,像审判人员和当事人是多年的好友,或者存在工作上的上下级关系等,只要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人员都不能参与案件的审理。 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避免因为一些关系或者利益因素干扰司法的公正性。当事人如果发现审判人员存在上述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