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同居六年分手,一方有精神疾病能要求赔偿吗?

我和对象同居六年了,现在打算分手,可我有精神疾病。这六年我付出了很多,因为这段关系病情也没好转。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向对方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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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和婚姻关系有所不同。婚姻关系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而同居关系在我国目前并没有像婚姻那样全面细致的法律规定。 从一般的法律原理来讲,单纯的同居关系结束后,一方要求另一方进行赔偿,通常需要有法定的理由。对于有精神疾病这一情况,如果要主张赔偿,关键在于判断对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行为与精神疾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在同居期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比如长期对您进行辱骂、虐待等,导致您精神疾病加重或者诱发精神疾病,那么您可以基于侵权责任要求对方赔偿。这种赔偿可能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然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仅仅因为同居关系结束和自身有精神疾病,是很难要求对方给予赔偿的。因为在同居关系中,双方是基于自愿共同生活,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一方对另一方在精神健康方面有绝对的保障义务。所以,您需要仔细收集和整理能够证明对方过错以及过错与您精神疾病因果关系的证据,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然后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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