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不起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法律上,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对于非法捕捞案件不起诉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非法捕捞行为情节极其轻微,危害不大,比如只是偶尔在禁渔区捕捞了少量的鱼,未对渔业资源造成实质性损害,就可能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条件,从而适用法定不起诉。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非法捕捞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一些从轻、减轻情节,如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又或者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主动放生捕捞的鱼、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等,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后,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就可能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在非法捕捞案件中,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非法捕捞行为,或者无法确定捕捞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检察院就会基于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