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散之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了严重问题,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已经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我想通过司法解散之诉来解决问题,但不知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行,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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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散之诉,简单来说,就是当公司出现特定严重情况,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里提到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常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等情形。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比如公司亏损严重,资产不断减少,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等。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意味着股东在起诉前,需要尝试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公司的问题,比如协商、调解等,而不是直接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这些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司法解散之诉。 此外,提起司法解散之诉的股东必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这是对起诉股东资格的一个限制,目的是防止个别小股东随意提起诉讼,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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