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内容是什么及如何理解?
我在涉及一个刑事案件,听说《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这个案子有点关系,但是我不太懂法律,不知道这一条具体说的是什么,也不明白它在实际案件里有啥用,想了解下这一条的详细内容和该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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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是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具体内容为: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这里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首先,对于“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这其实就是说,只要是和案件有证明关系的东西,不管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干了坏事(有罪),还是能证明他没干坏事(无罪),侦查人员都可以把它们查封或者扣押起来。比如在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使用的工具,或者能证明嫌疑人当时不在犯罪现场的车票等,这些都可能被查封、扣押。 其次,“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如果和案件一点关系都没有,侦查人员就不能随便把别人的东西给扣了。举个例子,在调查一起诈骗案时,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家里有一台电脑,就不管这电脑和案件有没有关联都给扣押了。 最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这是强调侦查机关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负有保管责任。因为这些财物、文件以后可能会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如果被使用、调换或者损毁了,就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比如被扣押的重要文件,如果被随意损毁,可能导致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某些行为,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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