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扣押规定是怎样的?

我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涉及案件的物品被扣押的情况,不太清楚法律上关于扣押的具体规定。想了解《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对于扣押的详细内容,比如什么情况下可以扣押,扣押的物品怎么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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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诉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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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是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这里所说的“侦查活动”,就是警察等司法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而开展的一系列调查工作。“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简单来说,就是那些能帮助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做了坏事的东西,像作案工具、与案件有关的信件、合同等。如果这些财物、文件和案件没关系,就不能随便扣押。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避免司法权力的滥用。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司法人员会对扣押的物品进行登记,记录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等信息。这就像是给每个被扣押的物品都建了一个“小档案”,方便后续管理和处理。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这一步骤是为了保证扣押过程的公正、透明,防止出现财物丢失、损坏等纠纷。 如果发现扣押的财物、文件与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也就是说,一旦确定某个物品和案件没有关系,司法机关要尽快把东西还给人家,不能一直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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