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什么内容?
我在看法律相关资料时看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但不太理解具体含义。想知道这条法律规定到底是关于什么的,在实际生活中有什么作用,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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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主要涉及的是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有关规定。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封存、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这么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收集和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损毁、隐匿或者转移,从而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这一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范围,只能针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和文件。这里所谓的“与案件有关”,就是指这些财物和文件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是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 同时,法律还对查封、扣押的程序作出了严格要求。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查封、扣押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严格按照这一条法律规定进行查封、扣押活动,能够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定,可能会导致证据不被法庭采信,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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