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益物权,说法正确的是怎样的?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碰到关于用益物权的选择题,不太确定正确说法是啥。感觉用益物权概念有点模糊,不知道它包含哪些内容,在法律上有啥具体规定。希望了解关于用益物权正确说法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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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用益物权就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打个比方,农民承包村里的土地来耕种,这就是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了用益物权,他可以在这块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并获得收益。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用益物权的基本内涵和范围。 用益物权包括很多种类,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土地,让农民可以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是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像房地产开发商拿地建房就涉及到这个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地役权是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比如为了自己土地通行方便,和相邻土地的权利人约定在其土地上开辟一条通道。 这些不同类型的用益物权,在我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们保障了权利人对他人财产合理利用的权益,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每种用益物权都有其特定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和程序,都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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