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确的有哪些?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首先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里又分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其次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情况。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另外,对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总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和结算方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