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人出庭的开庭笔录是怎样的?
我有个官司要打,会有证人出庭。我想了解一下有证人出庭时的开庭笔录是怎么回事,它都记录哪些内容,对案件有啥影响,在记录过程中有啥需要注意的地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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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由书记员对法庭审理的全过程所作的书面记录。当有证人出庭时,开庭笔录会有其独特的记录内容和要求。 从记录内容来看,首先会记录证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这是为了明确证人的身份。然后会记录证人出庭作证的陈述内容,也就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表述。证人的回答会如实记录,包括对案件关键事实的描述、相关细节等。此外,还会记录当事人、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以及证人的回应,整个询问过程都会详细记录。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这就保证了开庭笔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笔录的监督权。 对于有证人出庭的开庭笔录,它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它是对庭审过程的真实记录,能够反映证人作证的情况以及各方在庭审中的表现。在后续的案件审理、上诉等程序中,开庭笔录都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和证人都应当认真对待开庭笔录,确保其内容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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