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物抵押时债权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我有个朋友之前把钱借给别人了,对方说用自己的物品抵押。朋友不太懂这方面,就来问我。我也不太清楚,想问问在以物抵押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都需要特别注意些什么问题呢?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知识,以防朋友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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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以物抵押时,债权人确实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 首先,要确定抵押物是否为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有些财产是不可以抵押的。比如土地所有权,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不能用来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也不能抵押,不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因为涉及公共利益,也不允许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要是拿来抵押,以后很可能会产生纠纷;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其处置受到限制,同样不能抵押;还有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果欠款人或第三方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做抵押,那这个抵押是无效的。所以,债权人在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时,一定要认真核查该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物的确权公证,这样能准确认定抵押物的所有权关系,及时排除无效抵押物的隐患。 其次,要明确抵押物是否是合法的财产。像常见的房屋、汽车、生活日用品等,都是合法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要是欠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是这类可以抵押的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收回欠款时,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就比较容易实现。但如果欠款人或者第三方提供的抵押物属于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比如文物、稀有动植物、黄金等,在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要先把抵押物交给国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然后抵押权人再用这个价款来清偿债务。 然后,还涉及“多退少补”原则。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价值,那么债权人在得到清偿后,应该把清偿后剩余的价款如数返还给抵押人,这就是“多退”;要是抵押物的价值小于其担保的债权价值,债权人在清偿前或是在获得清偿后,仍然有权要求欠款人就短少的部分履行未尽的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这就是“少补”。 另外,债权人要确定抵押物是否为欠款人或第三方占有或所有,谨防欠款人提供虚假的担保。有些债务人可能会用不属于自己的物品来抵押,企图蒙混过关。债权人一定要核实清楚,确保抵押的物品确实在抵押人掌控之中并且是其合法拥有的。 最后,在签订抵押合同方面也有讲究。使用抵押担保必须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而且抵押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同时要注意,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就是我国法律关于“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相关概念: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 抵押人:在抵押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 抵押权人:在抵押担保中,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流质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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