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哪些情况下不立案?

我想了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立案的情况。之前我发现一起可能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子,向有关部门反映后却没立案。我不太清楚到底啥情况能立案啥情况不能立案,希望有人能详细讲讲不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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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附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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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等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以下几种不立案的情况。首先,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刑附民公益诉讼中,如果缺乏明确的被告,比如无法确定实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主体是谁,或者诉讼请求不具体,没有清晰说明要求被告承担何种责任、赔偿多少损失等,法院就可能不予立案。 其次,不属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范围,主要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如果案件涉及的事项不在这些范围内,就不符合刑附民公益诉讼的立案要求。 另外,证据不足也会导致不立案。在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时,需要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以及该事实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提供的证据无法支持这些内容,法院会认为缺乏立案的事实依据,从而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最后,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解决。如果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害已经通过行政处理、和解等其他方式得到有效解决,再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就失去了必要性,法院一般也不会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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