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利益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吗?剩余17年土地使用权合理吗?


首先来说拆迁利益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这个问题。拆迁利益纠纷大多情况下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简单说就是老百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从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一系列诉讼,其中就包括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情况 ,还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情况。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利益纠纷很多时候就涉及到这些方面,比如对补偿决定不满意,或者觉得行政机关在履行拆迁补偿协议时出了问题等,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如果纠纷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拆迁利益的民事争议,比如被拆迁人和其他民事主体就拆迁补偿份额产生的纠纷,那就可能属于民事诉讼。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得看纠纷的实质和主体关系等因素。 接着讲讲剩余17年土地使用权是否合理。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合法取得土地后可以使用的时间期限。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这个时间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也就是国家首次出让这块地的时间。 如果现在土地剩余17年使用权,这是合理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虽然剩余年限不多,但只要是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这17年里,土地使用者依然享有相应权益,比如正常使用土地、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开发等。只是后续使用年限到期后,根据法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要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 相关概念: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土地使用年限:对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不同性质的土地使用年限规定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