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选择之债的确定权是怎样的?

我在和别人的交易中涉及到了选择之债,合同里没明确说确定权归谁。现在到了要做选择的时候,我和对方产生了分歧,都觉得自己有确定权。我想知道在法律上选择之债的确定权到底是怎么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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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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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选择之债的确定权,其实就是决定从多个可供选择的标的中最终确定一个来履行债务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选择之债确定权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选择之债的确定权是赋予债务人的。比如,甲向乙购买一批水果,合同约定乙可以从苹果、香蕉、橙子中选择一种交付给甲,这里乙作为债务人就拥有选择交付哪种水果的确定权。 如果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选择权转移至对方。还以上面的例子来说,如果乙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没有选择交付哪种水果,甲催告后乙在合理期限内还是没有做出选择,那么此时选择交付水果种类的确定权就从乙转移到了甲。 此外,如果法律对选择之债的确定权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确定权有另外的约定,或者存在相关交易习惯,那么要按照法律规定、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确定权的归属。比如某些行业中,一直以来都是由债权人来选择标的,那么在这种有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就会遵循交易习惯,由债权人行使确定权。 总之,选择之债确定权的归属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及交易习惯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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