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这两个概念。我在生活中遇到一些和行政部门相关的事情,感觉好像涉及到这两种情况,但不知道怎么区分。想了解一下它们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在实际情况中该怎么判断是哪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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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法领域中两个不同的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比如,公安机关对醉酒闹事者采取约束至酒醒的措施,就是对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市场监管部门查封涉嫌违法经营的场所、扣押相关物品,这属于对财物的暂时性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则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例如,当事人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通过划拨其银行存款来抵缴罚款;拆除违法建筑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预防、制止危害或危险扩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其次,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措施不以当事人存在不履行义务为前提,行政强制执行则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为前提。最后,实施主体也有差异,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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