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什么区别?

我想知道在破产程序里,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到底有啥不同。我最近了解到一些企业破产的案例,里面提到了这两个概念,可我不太明白它们具体的差异,比如权利义务、申请条件等方面,希望能有人详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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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申请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破产程序中是两个不同的角色,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从定义上来说,破产申请人是指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一方。当企业或个人认为自己或者其他主体已经符合破产条件时,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此时提出请求的主体就是破产申请人。而破产被申请人则是被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的一方,也就是破产申请人所指向的对象。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相关主体的申请资格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意味着债务人、债权人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可能成为破产申请人。 从权利和义务上看,破产申请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推动破产程序的启动。在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破产原因的存在。而被申请人在破产程序中,需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清算工作,提供企业的财务账册、资产情况等资料。同时,被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也会受到一定限制,比如企业的经营活动可能会受到管理人的监督。 从申请条件来看,申请人需要证明存在破产原因,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被申请人不需要主动证明什么,只是被动地进入到破产程序当中,除非其对破产申请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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