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视为串标和属于串标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参与一个项目投标时,听说有视为串标和属于串标的说法。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也担心自己的投标行为会不会不小心就被认定为串标了。所以想了解一下这两种串标认定方式具体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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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串标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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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活动中,理解“视为串标”和“属于串标”的区别十分重要,这两种情况在概念、法律依据和适用情形上存在差异。 “视为串标”,简单来说,就是某些行为从表面现象看,具有串标的特征,法律直接将其认定为串标行为,而不需要去证明投标者之间有串标的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这些行为可能在客观上呈现出投标者之间存在关联,所以法律直接将其认定为串标。 “属于串标”则强调投标者之间存在主观故意,他们通过相互勾结、协商等方式,来达到影响中标结果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这些行为体现了投标者之间有明显的串标意图和行为。 总之,“视为串标”侧重于客观行为表现,不要求证明主观故意;“属于串标”则着重于投标者主观上的串通故意和实际的串通行为。无论是哪种串标行为,都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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