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定金与预付账款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涉及到付款相关的条款,里面提到了订金、定金和预付账款,我不太清楚这三者到底有啥区别。担心因为没搞明白,之后出现问题自己吃亏。想问问专业人士,它们的区别到底是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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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定金和预付账款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首先来说说订金,订金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通常是在交易中,一方为了表达购买的意愿而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笔款项。订金的作用主要是作为一种意向的表示,在合同没有履行的情况下,订金一般是可以退还的。比如在一些日常的商品预订中,商家会让消费者先交一部分订金,若消费者最后不想购买了,通常是可以拿回这笔订金的。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订金的具体法律条文,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它当作预付款来处理。 接着是定金,定金是一个具有明确法律意义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同时,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定金罚则,它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最后是预付账款,预付账款是一种商业信用行为,指的是买方在交易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卖方的部分货款。预付账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卖方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或者确保卖方能够及时安排生产和供货等。预付账款和定金不同,它不具有担保性质。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卖方通常只需要将预付账款原数返还给买方,不需要双倍返还。它更多地是基于商业合作中的信任和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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