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和一般侵权有什么区别?


环境侵权和一般侵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看,一般侵权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比如,张三不小心撞坏了李四的汽车,这就是比较典型的一般侵权。而环境侵权是指因人为活动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从而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例如,工厂排放污水污染了附近的河流,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用水和渔业生产。 在归责原则上,一般侵权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加害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刚才张三撞坏李四汽车的例子中,如果张三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注意路况才撞上去的,那么他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突发的、不可预见的机械故障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去,张三没有过错,可能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而环境侵权大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无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并导致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企业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处理,但仍然对环境造成了损害,企业也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免除责任。 举证责任方面,一般侵权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受损害方需要证明加害人存在过错、有侵权行为、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李四要证明张三撞坏他汽车是因为张三的过错,以及自己的汽车因此受到了多大的损失等。而在环境侵权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者承担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这是因为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往往比较复杂,受害人很难收集到相关证据。比如,居民发现自己因为附近工厂排放的废气生病,不需要自己去证明是工厂的废气导致自己生病,而是由工厂来证明废气和居民生病之间没有关系。 从损害后果来看,一般侵权的损害后果通常较为直接和明显,多表现为特定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影响范围相对较小。而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具有潜伏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的特点。比如,土壤污染可能不会马上显现出危害,但经过多年积累,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进而影响整个地区的农业生产和居民的健康,其影响范围可能涉及大片区域和众多人群。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