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利用影响力受贿与行贿罪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听说了利用影响力受贿和行贿罪这两个罪名,有点搞不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一样。我想知道这两个罪名在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方面具体有哪些区别,有没有相关法律能明确界定它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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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贿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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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行贿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的区别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是犯罪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简单来说,这些人本身可能并非直接的国家工作人员,但他们凭借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来实施犯罪行为。而行贿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也就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行贿罪的主体。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有差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要表现为,上述特定人员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而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了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了行贿罪的量刑,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行贿罪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以及法律规定的量刑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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