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有什么区别?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看到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这两个概念,感觉有点混淆。想知道它们到底有啥区别,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这两个概念是怎么应用的,对当事人又会有什么不同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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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都是现代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原则,但它们有着不同的含义和侧重点。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应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无罪的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被判定有罪之前,我们不能认定他有罪。这一原则强调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于控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自证清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 疑罪从无原则则是在案件存在疑问、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出无罪处理。也就是说,当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按照无罪来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这都是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无罪推定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假定,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一般性原则;而疑罪从无是在证据不足、难以定罪这种特定情况下的具体处理方式。无罪推定是基础,为疑罪从无提供了理论支撑;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延伸,是无罪推定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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