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上抗下和同级抗有什么区别?


检察院的上抗下和同级抗,是刑事诉讼中检察院行使抗诉权的两种不同方式,它们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首先,含义不同。上抗下指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同级抗,在刑事诉讼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其次,适用情形有别。上抗下一般是针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是基于对一审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审查,如果认为存在诸如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就可以启动上抗下程序。而同级抗主要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就是说,当已经生效的裁判出现严重错误,损害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时,适用同级抗。 再者,程序方面也有差异。上抗下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而同级抗的程序相对复杂一些,检察院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批程序。发现下级法院生效裁判错误后,要经过立案、审查等环节,确定符合抗诉条件的,才会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抗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总之,上抗下和同级抗在含义、适用情形和程序上都有明显区别,它们共同构成了检察院的抗诉体系,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