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第三人和共同被告的区别是什么?


在法律诉讼中,诉讼第三人和共同被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将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诉讼第三人。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简单来说,诉讼第三人可能是觉得原被告争的东西和自己有关,自己也有份,所以要进来主张权利;或者是这个官司的结果会影响到自己的利益,所以参与进来。 接着说说共同被告。共同被告是指在诉讼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共同被告往往是因为同一个事情或者同一种类的事情被一起告上法庭,他们可能要一起承担责任。 从地位和权利义务上看,诉讼第三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而是独立的诉讼参加人,他有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共同被告是本诉的当事人,他们直接参与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纠纷中,需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和抗辩。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而共同被告通常是由原告在起诉时就列在被告名单中。总之,诉讼第三人和共同被告在法律诉讼中有着不同的角色和地位,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