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建房会有什么纠纷?


宅基地建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多种纠纷,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在实际中,可能存在未经合法程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就进行建房的情况,或者是对宅基地的四至界限存在争议。比如,相邻两户对宅基地边界划分不清,一方认为另一方建房超出了其宅基地范围,侵占了自己的权益,从而引发纠纷。 其次是建房审批纠纷。农村建房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获得建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果建房者未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批,或者审批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就可能导致建房行为不合法,引发与相关部门或其他村民的纠纷。例如,建房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建设,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再者是施工纠纷。在建房过程中,涉及到与施工方的合作。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工期、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存在分歧,就容易引发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如果施工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建房者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维修、赔偿等责任;反之,如果建房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方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另外,还有相邻关系纠纷。建房时不能影响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如通风、采光、排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例如,建房者新建的房屋过高,遮挡了相邻方的采光,相邻方有权要求其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如果建房过程中破坏了相邻方的排水设施,导致排水不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