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被女方带走三十多年,姥姥该怎么办?
离婚时孩子被女方带走,如今三十多年过去了,我作为孩子的姥姥,很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有什么办法能和孩子有联系,或者从法律层面我有什么权益吗?心里一直惦记着孩子,却不知道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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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先明确姥姥在法律上对于孩子并没有直接的法定权利。法定的亲属权利主要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对于孙子女可能存在一定权益。 从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来看,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但对于姥姥等其他亲属并没有明确赋予其对孩子的探望权等直接权利。 不过,如果姥姥想要和孩子取得联系,可以先尝试通过孩子的母亲,也就是姥姥的女儿进行沟通协商。友好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愿望,看是否能通过女儿联系到孩子,建立情感交流。 要是女儿拒绝沟通,或者以不合理的理由阻止姥姥与孩子接触,姥姥可以尝试寻求家族中其他长辈或者社区调解组织的帮助,从中斡旋调解,促使双方能够达成一个可以让姥姥和孩子联系的方案。 如果上述途径都行不通,虽然姥姥不能直接基于法律强制要求和孩子接触,但如果孩子已经成年,姥姥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比如尝试通过共同的亲戚朋友间接传递自己的想法和信息给孩子,由孩子自主决定是否愿意和姥姥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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