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由法院判决还是民政局判决?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现在纠结是走法院程序还是去民政局。不太清楚这两者在离婚判定上的区别,想知道到底是法院判决离婚,还是民政局判决呢?具体流程和效力又有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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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的是,民政局不负责判决离婚,它是为自愿离婚且达成一致协议的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地方。而法院则是通过审判程序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从概念上来说,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经过30天的冷静期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而诉讼离婚则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那么选择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是比较便捷的方式。但如果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比如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通过诉讼离婚,由法院来判决。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而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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