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约定了债务负担,离婚后还需要共同偿还吗?

我和前妻签离婚协议时,约定好了各自承担一部分债务。但离婚后,债权人还是找我让我还全部债务。我就想问问,明明有协议约定,为啥还得共同偿还呢?我需不需要还这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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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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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离婚协议约定债务负担后,离婚后是否仍需共同偿还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首先是夫妻共同债务,它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当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债务负担进行约定时,这个协议在夫妻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应该按照协议的内容来履行各自的义务。然而,这个协议只对夫妻双方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里的善意第三人,通常就是债权人。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而且法律也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即使夫妻有离婚协议约定债务负担,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 当一方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偿还了超过自己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负担的债务后,该方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进行追偿。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夫妻内部是有效的。 所以,即使离婚协议约定了债务负担,离婚后在面对债权人时,夫妻双方仍需共同偿还债务。但偿还后,夫妻之间可以按照协议来确定最终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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